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5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文立俭与西安市鄠邑区渭丰镇渭北村第二村民小组、西安市鄠邑区渭丰镇渭北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立俭,西安市鄠邑区渭丰镇渭北村第二村民小组,西安市鄠邑区渭丰镇渭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3101号原告文立俭,男,1941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西安市鄠邑区渭丰镇渭北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渭丰镇渭北村。诉讼代表人赵理厚,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申黎明,陕西老法律协会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功有,1958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系该村会计。被告西安市鄠邑区渭丰镇渭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渭丰镇渭北村。法定代表人李小龙,系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文守龙,1954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系该村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立俭诉被告西安市鄠邑区渭丰镇渭北村第二村民小组、被告西安市鄠邑区渭丰镇渭北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立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阙宏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