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3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占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占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3民初321号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耿德宝,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广泉,该社职员。被告:姜占磊,男,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姜占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白朝鲜族���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姜占磊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变更为“要求被告姜占磊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申请,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减半负担25元,已收取275元,退还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50元。审判员 季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