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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春印与唐学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印,唐学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488号原告:王春印,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唐学余,男,1962年10月8日生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王春印与被告唐学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春印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00元,减半收取计272.50元,由原告王春印承担。审判员  刘志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佟启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