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春印与唐学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印,唐学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488号原告:王春印,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唐学余,男,1962年10月8日生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王春印与被告唐学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春印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00元,减半收取计272.50元,由原告王春印承担。审判员 刘志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佟启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