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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强强与潘磊鑫、杜建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强,潘磊鑫,杜建龙,潘红伟,潘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076号原告:王强强,男,199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玮,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磊鑫,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杜建龙,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潘红伟,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潘克龙,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强与被告潘磊鑫、杜建龙、潘红伟、潘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强与被告潘磊鑫、杜建龙、潘红伟、潘克龙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原告王强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磊鑫、杜建龙、潘红伟、潘克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强强自愿撤回起诉,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强强撤回对被告潘磊鑫、杜建龙、潘红伟、潘克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王强强负担。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文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