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2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蒋俊梅与赵瑞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俊梅,赵瑞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3179号原告:蒋俊梅,女,汉族,1976年2月16日出生,住睢县。被告:赵瑞华,女,汉族,1983年11月3日出生,农民,住许昌县。原告蒋俊梅与被告赵瑞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蒋俊梅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俊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俊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俊梅负担。审判员  段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家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