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上海凝稳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连岩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凝稳贸易有限公司,连岩金,叶秀娟,陈逸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2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凝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泉秀,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连岩金,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秀娟,女,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逸文,男,200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法定代理人:连岩金,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泗桥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负责人:毛新龙,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上海凝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凝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岩金、叶秀娟、陈逸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4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凝稳公司申请再审称,大创钢材市场保安在方超倒车时指挥不当、上海大创仓储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大创公司”)管理混乱、大创钢材市场门口没有明显的进出口标记以及郑用谷违法骑车带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部分原因,原审判决由其承担全部责任,明显不当。一审中,凝稳公司书面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交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资料,但原审法院置若罔闻。一审中,凝稳公司申请追加郑用谷和大创公司为第三人,但一审法院未予理睬。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供的房屋转让协议和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有伪造的嫌疑。被申请人提供的房屋转让协议、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无法证明受害人在上海居住满一年以上。一审法院未按照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的“上一年度”标准来计算赔偿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五)、(六)、(九)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表述“被害人陈佩林被碾压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被告人方超在该市场出口倒车时疏于查看车辆后方情况所致,因此被告人方超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至少应承担主要责任”,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凝稳公司虽主张大创公司和郑用谷需对本起事故承担部分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大创公司与郑用谷与被害人陈佩林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审法院认为凝稳公司驾驶员方超在倒车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致使受害人陈佩林被碾压致死,方超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对于凝稳公司主张被申请人提供的房屋转让协议和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有伪造的嫌疑,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审法院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死亡赔偿金标准和具体赔偿数额,亦无不当。综上,凝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五)、(六)、(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凝稳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茜审判员 马红审判员 竺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穆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