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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郑鹏、王枭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鹏,王枭,王文斌,陈世辉,赵均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财保24号申请人:郑鹏,男,1992年05月2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人:王枭,男,1993年06月0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人:王文斌,男,1992年05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人:陈世辉,男,1992年12月0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赵均,男,199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受理申请人郑鹏、王枭、王文斌、陈世辉与被申请人赵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0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