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熊友恩申请执行与唐昌利人身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友恩,唐昌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熊友恩。被执行人唐昌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陕0923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昌利支付申请执行人熊友恩人身损害赔偿金1000元,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一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唐昌利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熊友恩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3执14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