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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6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1946部队与李翠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60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946部队,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西门外120号。负责人:王志伟,该部队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仲,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征,北京英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翠,女,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冰,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1946部队(以下简称61946部队)因与被上诉人李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3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61946部队起诉要求李翠腾退租赁土地,李翠则反诉请求判令61946部队赔偿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损失及建筑物、附属物等造价损失。由于李翠建设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均坐落在案涉租赁土地之上,故一审在对李翠提出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造价损失未予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判令李翠腾退租赁土地不妥,也易造成判决内容难以执行。为妥善解决本案纠纷,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34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1946部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季 烨审判员 阁成宝审判员 刘丽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滕子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