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民初4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安琪与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琪,张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190号原告:张安琪,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蒙古族,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职工,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华,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健,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职工,住赤峰市。原告张安琪与被告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安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安琪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2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安琪负担。审判员  张庆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