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永清县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艳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清县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艳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2694号原告:永清县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永清镇南关乡村。法定代表人:赵晖,公司经理。被告:王艳坤,男,汉族,住永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清县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艳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清县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王艳坤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清县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清县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清县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