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保218号申请人:刘某某,男,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申请人:杨某某,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泸县。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75年3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陈某某与涂某某共同拥有位于重庆市荣昌区的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位于重庆市荣昌区的住房一套(权证号:211房地证2015字第*号,与涂某某共有);二、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即从2017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