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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保218号申请人:刘某某,男,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申请人:杨某某,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泸县。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75年3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陈某某与涂某某共同拥有位于重庆市荣昌区的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位于重庆市荣昌区的住房一套(权证号:211房地证2015字第*号,与涂某某共有);二、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即从2017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