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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第82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黄斌与李彩娣、吴东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斌,李彩娣,吴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第82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斌,男,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李彩娣,女,汉族,1964年7月22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吴东成,男,汉族,1956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859982元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存款,共计得款59944.3元(含执行费799元)。剩余债务,本院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退休金领取账户,需依法预留每月基本生活费用后,方可扣划;除此之外,经本院向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谢文超执行员  李 雯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嘉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