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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安春、聂瑞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安春,聂瑞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徐安春,女性,1967年4月19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聂瑞兰,女性,1973年6月17日出生,住济宁市市中区;唐延青,男性,1974年4月7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执行徐安春与聂瑞兰、唐延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17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丽红审判员  孔德军审判员  郭玉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国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