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与陈玮、张斌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陈玮,张斌,张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51号。负责人:唐维迪,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燕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职员。被执行人:陈玮,女,198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斌,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张犇,男,198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玮、张斌、张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南通市南通公证处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7)通南证字第1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02执10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