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刑更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朱建松合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建松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刑更268号罪犯朱建松,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杭州市人,现在幸福城监狱二监区服刑。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9日作出(2005)富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建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2010)湖刑执字第2751号刑事裁定,予以假释。该犯在假释期内重新犯罪。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杭富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建松犯抢劫罪,连同前罪余刑,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8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2次,共计1年9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执行机关幸福城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幸福城监狱认为,罪犯朱建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建松在2016、2017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记功3次,表扬3次,18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建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朱建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张 韫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