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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裕春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裕春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81刑初104号公诉机关德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裕春,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德兴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家住德兴市。因涉嫌本案赌博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27日被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德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第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裕春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乐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裕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杨裕春以营利为目的,在位于德兴市海口镇海口村天墩巷10号的家中设立“六合彩”窝点,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2016年5月19日,德兴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杨裕春家中将其抓获,并搜查到记录账单2本、“六合彩”宣传册1本。被告人杨裕春在记账本中详细记录了购买“六合彩”人员姓名以及具体赌博金额。经统计,账本中所记载的参赌人员达58人,赌资金额达20余万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主动缴纳了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亦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1、提取证据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中列明的物证;2、证人董某4、董某1、陶某、吴某、王某、董某2、董某3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裕春的供述与辩解及其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查询、残疾人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裕春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主动缴纳罚金,本院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系残疾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适用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以上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裕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仁斌人民陪审员  程金容人民陪审员  陈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