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燕与朱林合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燕,朱林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411号申请执行人朱燕,女,198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朱林合,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申请执行人朱燕与被执行人朱林合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衡东县人民法院(2017)湘0424民初88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朱林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林合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林合没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林合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林合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明助理审判员 邓卫锋助理审判员 汤红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