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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8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鸿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鸿建建材经营部,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691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鸿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未央区红旗东路大明宫管业基地交易中心**排*****号。注册号610112600260516。经营者陈诗兰,该经营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高奎博,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国静,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20783Y。法定代表人黄世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豆希团,该公司员工。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鸿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鸿建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鸿建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系其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鸿建建材经营部撤诉。本案受理费10564元(原告已预交),法院退还原告5282元,下余528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芋人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贾仙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西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