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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5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卢某1与卢某4、卢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1,卢某2,马某,卢某3,卢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373号原告:卢某1,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5(系原告之女),女,1988年7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卢某2,女,1957年6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马某,女,1958年9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卢某3,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卢某4,男,1985年7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卢某1与被告卢某2、马某、卢某3、卢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卢某1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卢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曼宜书记员  怀静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