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34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年秋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年秋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34刑初1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年秋,绰号朱老四,男,1951年8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长岛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长岛县,捕前住山东省长岛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山东省长岛县公���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烟台市第二看守所。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检察院以烟长检公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年秋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志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年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年秋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因琐事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朱年秋伙同其妻子谷某某(另案处理)于2017年2月28日3时25分许,使用自备的木梯子、木板自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楼东侧,攀爬至三楼楼顶。当日8时许,朱年秋、谷某某二人在楼顶向楼下喊叫、喧哗,并抛撒纸质材料,引起路人围观,长岛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长岛县公安局民警、交警、消防队队员到达现场维持秩序,造成解放路自县府街至迎宾街路段封闭达一个多小时。长岛县公安局出动处置警力20余人、警车数台、120急救中心出动救护车1台,医护人员4人。长岛县人民法院、国家安全局等多个部门办公秩序受到影响,造成长岛县人民法院周边公共秩序严重混乱。2、被告人朱年秋伙同其妻子谷某某于2017年2月11日8时许,在长岛港停车场内的一辆厢式小货车上,对着附近众多候船群众辱骂长岛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某某等人,辱骂时间长达半小时,现场录像被群众大量传播转发,给被侵害人工作、生活带来较大影响。3、被告人朱年秋于2015年12月4日下午,到长岛县人民法院二楼办公室内查看涉案录音时倒地,在长岛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到场对其进行身体检查期间,朱年秋辱骂长岛县委张某某、县公安局王某某、姜某及现场检查的医护人员马某某。4、被告人朱年秋于2016年3月30日下午,到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办公楼二楼办公室内,询问关于谷某某精神鉴定之事,至17时40分,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劝说,拒不离开,并坐在办公室地上,躺在走廊地上,高声喧哗,影响法院正常工作。5、被告人朱年秋于2016年3月31日上午,在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办公楼二楼办公室内,询问关于谷某某精神鉴定之事。当日12时许,朱年秋趁法院工作人员不备,爬窗到二楼东侧阳台上,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对楼东路过行人高声喊叫,后被法院工作人员强行拉回办公室。6、被告人朱年秋于2016年10月10日15时许,到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办公楼一楼立案庭东窗外,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劝阻,欲爬窗用其携带的绳子上吊,后被公安民警劝阻。7、被告人朱年秋于2016年10月底一天上午,到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办公楼一楼立案庭东窗外,爬窗用其携带的绳子上吊,被长岛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解救。8、被告人朱年秋于2016年12月29日8时许,到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办公楼一楼走廊处,欲从防盗门上楼,被该院副院长刘某某阻拦,其后朱年秋倒地,被法院工作人员拉起送至办公楼东。随后朱年秋又追赶刘某某,对欲驾车离开的刘某某进行阻挡、辱骂。9、被告人朱年秋于2017年1月9日15时许,到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办公楼一楼内,辱骂该院副��长刘某某,被法院工作人员劝至楼东处,朱年秋在路边继续辱骂刘某某。10、被告人朱年秋于2017年1月11日上午8时许,在长岛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及立案庭门外路边,对该院副院长刘某某进行辱骂。11、被告人朱年秋于2017年1月16日9时许,到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办公楼楼东处及院内,对着过往行人、车辆及法院办公楼高声叫喊“法院打人了”、“法院不作为、乱作为”、“刘某某打人了”、“刘某某不作为、乱作为”等内容。12、被告人朱年秋于2017年2月3日9时许,到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办公楼院内及楼东处,对着过往行人、车辆及法院办公楼高声叫喊“法院打人了”、“法院不作为、乱作为”、“刘某某打人了”、“刘某某不作为、乱作为”等内容,并辱骂刘某某。13、被告人朱年秋伙同谷某某于2017年2月6日10时许,到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办公楼院内高喊“刘某某你下来,我死在你眼前”等内容。朱年秋不顾工作人员劝阻,辱骂该院工作人员高某。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年秋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年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朱年秋在代理妻子谷某某民事案件诉讼期间,对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不满,并以遭到副院长刘某某、辅警高某殴打为借口,先后多次���公共场所辱骂刘某某等人。朱年秋采取到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吵闹、上吊和跳楼自杀等方式,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朱年秋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5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朱年秋到长岛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办公室听录音证据时突然倒地,医护人员在现场对其检查过程中,朱年秋辱骂长岛县委张某某、县公安局王某某、姜某和现场医护人员马某某。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长岛县人民医院主治医师)证实,2015年冬天的一个下午,我们接电话后到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出诊。在二楼的办公室里,看见一男的仰面躺在地上。检查过程中,这个男的骂我和法院的人员,还骂了其他人。在医院治疗时,他大吵大闹情绪特别激动,后来我们打电话报警。2、视听资料视听资料DVD光盘,证实2015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朱年秋在长岛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办公室,辱骂长岛县委张某某、县公安局王某某、姜某和医护人员马某某的事实。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朱年秋供述,2015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在县法院审判庭二楼办公室听录音时受刺激晕倒在地,法院的人叫来医生,我躺在地上骂长岛县委张某某等人和现场医生。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二、2016年12月29日8时许,被告人朱年秋在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一楼走廊,未经安全检查,强行从防盗门上楼进入办公区,被���院长刘某某阻拦,当时朱年秋自己倒在地上,被法警扶起后送到办公楼外。朱年秋见刘某某乘车外出,便追赶至车前躺在地上,对刘某某进行阻挡和辱骂。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长岛县公安局治安处罚案卷证实,朱年秋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刘某某、高某殴打,公安机关受理后经调查认为,无证据证明刘某某、高某有殴打朱年秋的事实。(2)长岛县委纪委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月,朱年秋先后两次到县纪委上访,县纪委将朱年秋反映的问题责成砣矶镇党委办理,砣矶镇党委成立调查组进行了调查。2015年4月,砣矶镇调查组在县信访局给予朱年秋当面答复,其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朱年秋当场表示不满意,以后又多次到县纪委上��反映相同的问题。2017年1月,朱年秋到县纪委上访,反映县法院副院长动手打他的问题,县纪委信访室建议其到公安部门报警,朱年秋当时未提出异议。(3)长岛县信访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5年下半年以来,我局对朱年秋反映的上访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了答复。2016年12月底,朱年秋多次来我单位反映被长岛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某某殴打,并递交举报信,称不能饶了刘某某。我单位工作人员劝其到执法单位调查处理。2、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某(长岛县法院工作人员)证实,2016年12月29日8时许,朱年秋因副院长刘某某不让其上楼,在法院审判庭一楼吵闹,辱骂刘某某并高喊法院打人了,我在劝他时看见朱年秋自己慢慢侧倒在地上,当时没有人打他或推他,我叫两名法警把朱年秋拉起来。刘某某到审判庭路东的车上,朱年秋躺倒在车前,嘴里喊刘某某打人了法院打人了,我和法警把他从车前拉开。(2)证人高某(长岛县法院辅警)证实,2016年12月29日8时许,我在二楼办公室听见楼下传来吵吵声,走到一楼铁门看见朱年秋侧倒在走廊,当时刘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在他身边站着,朱年秋躺在地上打滚骂法院和刘某某,我们把他送到审判庭东门外。刘某某到路东的白色汽车上,朱年秋看见后边跑边骂刘某某,挡在车前不让走,法警过去把他拉开。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DVD光盘,证实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朱年秋在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对面公路上,对乘车离开的刘某某进行阻挡和辱骂的事实。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朱年秋供述,2016年12月28日开庭后,我对法院判决不满意。第二天我去法院,刘某某不让我上楼还打我,我就骂了他,还坐在地上拦车不让他走。后来我去法院好几次骂刘某某,就是想去臭他。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三、2017年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朱年秋在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一楼辱骂副院长刘某某,被法院工作人员劝至楼东,其在路边继续辱骂刘某某。2017年1月11日8时许,被告人朱年秋在长岛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和门外路边,叫喊“刘某某打人了,把刘某某抓起来”等,并辱骂刘某某。2017年2月3日9时许,被告人朱年秋在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庭院内和楼东,向办公楼和来往的行人、车辆大声喊叫“法院打人了,法院不作为、乱作为”和“刘某某打人了,刘��某不作为、乱作为”等,并辱骂刘某某。2017年2月6日10时许,被告人朱年秋与妻子谷某某(未起诉),在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庭院内高喊“刘某某你下来,我死在你眼前”等,声称要死在法院。朱年秋不听他人劝阻,辱骂法院法警大队辅警高某。2017年2月11日8时许,被告人朱年秋趁元宵节群众乘船赶庙会之机,与妻子谷某某到长岛港内停车场,朱年秋站在一辆小货车上,向候船群众大声辱骂刘某某等人,时间长达半小时,引发群众围观并拍摄现场视频后大量转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视听资料视听资料DVD光盘,证实被告人朱年秋于2017年1月9日、1月11日、2月3日、2月6日、2月11日,在长岛县人���法院审判庭和长岛港内停车场,先后对刘某某和高某进行辱骂的事实。2、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某(长岛县法院工作人员)证实,2017年1月9日、1月11日,被告人朱年秋在县法院审判庭辱骂刘某某,正月十五收到朱年秋在长岛港内停车场辱骂刘某某的微信视频。(2)证人高某(长岛县法院辅警)证实,2017年1月以来,朱年秋多次到县法院叫喊刘某某打人了,把刘某某抓起来和死在法院等内容,辱骂刘某某和我。我们拉他他就大喊法院打人了,用头来顶我们。(3)证人史某某(长岛县法院工作人员)证实,2017年2月3日9时许,朱年秋在县法院审判庭路边辱骂刘某某打人了,法院不作为乱作为,要臭死刘某某和法院。正月十五那天,我在手机上看到朱年秋和他老婆在长岛港小货车上辱骂刘某某的微信视频。(4)证人何春霖(长岛县法院辅警)证实,2017年2月3日春节后第一天上班,朱年秋在县法院审判庭院子里大喊刘某某犯法了、打人了,不听劝说辱骂刘某某,我们用执法记录仪拍摄了视频。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朱年秋对辱骂刘某某、高某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四、2016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朱年秋在长岛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办公室询问谷某某精神鉴定问题时,不听工作人员的劝说,拒不离开,朱年秋坐在办公室地上或躺在走廊里大声喊叫,扰乱法院工作秩序。2016年3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朱年秋在长岛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办公室询问谷某某精神鉴定问题时,趁工作人员不备,爬窗到二楼东侧阳台,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向路上行人大声喊叫,被工作人员强行拉回办公室。2016年10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朱年秋携带绳子到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一楼立案庭东窗外,不听劝阻,把绳子拴在窗户的防护栏上欲上吊自杀,公安机关接警后民警将其带离。2016年10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朱年秋携带绳子到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一楼立案庭东窗外,爬窗后用绳子套住脖子上吊自杀,被法院工作人员解救。2017年1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朱年秋到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办公楼东和院内,向过往行人、车辆及办公楼大声叫喊“法院打人了,法院不作为、乱作为”和“刘某某打人了,刘某某不作为、乱作为”等内容。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朱年秋使用该绳子在长岛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东窗外上吊自杀。2、书证(1)长岛县人民法院关于朱年秋代理原告谷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的审理经过证实,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选择,长岛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委托潍坊精神卫生中心鉴定所,对谷某某主张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定,该所以“缺乏调查材料,案情复杂,存在不能出具鉴定意见的可能”为由退回鉴定材料。同年3月7日,经原、被告选择,法院委托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谷某某进行精神损伤程度、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所以“其他精神障碍不在精神伤残之列”等为由不予受理。2016年12月28日,���岛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谷某某的诉讼请求。朱年秋当场表示不满,进行吵闹并拒绝签字,之后朱年秋代理谷某某提出上诉。(2)长岛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出警经过证实,2016年10月10日15时许,民警在现场发现,朱年秋将绳子系在长岛县法院办公室窗户外的防护栏上准备上吊,声称要死在法院门口,民警让朱年秋把绳子解开,将其劝回家中。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DVD光盘,证实2016年3月30日至2017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朱年秋在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庭,采取叫喊哄闹、上吊自杀等方式扰乱法院办公秩序的事实。4、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某(长岛县法院工作人员)证实,2016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朱年秋站在县法院民一庭办公室东窗外阳台上,���里拿着纸张对过路行人高喊“法院不作为、乱作为,法院黑暗”等内容,我和姚某到阳台上强行把朱年秋拉回办公室。(2)证人姚某(长岛县法院工作人员)证实,2016年3月31日上午,朱年秋跳到民一庭办公室窗外阳台上乱喊乱叫,我和胡某某把朱年秋拉回办公室,整个过程有视频资料。(3)证人史某某(长岛县法院工作人员)证实,2016年以来,朱年秋带着绳子多次到立案庭东窗外上吊。有次朱年秋脚下一滑,被绳子勒住脖子,法警看见后把他救下。朱年秋上吊的经过法警拍摄了视频。(4)证人邹某某(长岛县法院辅警)证实,2016年10月10日,朱年秋在县法院立案庭东窗外,爬窗把绳子挂在空调机铁架上准备上吊,说要死在法院,我们拉他下来,他抓着绳子不松手,公安民警来把朱年秋���走了。10月底的一天,朱年秋又来立案庭东窗上吊,他脚下一滑被绳子勒住脖子,我们赶紧把他救下来,当时史某某也在现场。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朱年秋对在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办公楼叫喊哄闹、上吊自杀等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五、2017年2月28日3时25分许,被告人朱年秋伙同妻子谷某某携带木梯和木板,从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办公楼东侧攀爬至三楼楼顶。当日8时许,朱年秋、谷某某在楼顶喊叫并抛撒举报材料,要求副院长刘某某到楼顶道歉,扬言跳楼自杀,引起路人围观。长岛县公安局出动多辆警车和20多名民警到达现场维持秩序参与救援,交警将解放路自县府街至迎宾街路段封闭,县消防大队出动消防车1辆,消防队员铺设救生气垫、架设云梯施救,长岛县急救中心出动救护车和医护人员准备抢救。县法院工作人员及县公安局民警在楼顶对朱年秋、谷某某进行劝说,但二人拒绝下楼并以跳楼自杀相威胁。有关人员经过近两小时的劝说、救援,用消防云梯强行将二人救助到地面。朱年秋、谷某某的行为使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及长岛县信访局、长岛县市政市容管理局等单位的办公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并造成周边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木梯、木板照片,证实被告人朱年秋与妻子谷某某用该木梯、木板攀爬至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三楼楼顶。2、书证(1)受案登记���证实,2017年2月28日,长岛县公安局对朱年秋、谷某某在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庭楼顶跳楼自杀立案侦查的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年秋的户籍等个人信息情况。(3)长岛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证明证实,朱年秋于2015年4月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罚款200元。同年6月1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因故未执行。(4)长岛县公安局民警吕某某、梁某某、张某、臧某、李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分别证实,2017年2月28日8时许,长岛县公安局民警、交警、消防大队及县急救中心人员,先后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封闭道路、铺设气垫、架设云梯,对朱年秋、谷某某实施救助。朱年秋夫妇在楼顶高喊“法院打人了,副院长刘某某打人了”,引起群众围观。朱年秋向楼下抛撒��报信,举报县法院刘某某、高某对其殴打。吕正杰在楼顶与法院工作人员对朱年秋夫妇进行劝说,二人拒不下楼,要求刘某某到楼顶道歉,以跳楼自杀威胁,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当日10时许,经多次劝说无效,有关人员用消防云梯把朱年秋夫妇强行救助到地面,将二人带至长岛县公安局办案区。(5)长岛县公安局扣押的举报信、检举信证实,被告人朱年秋在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庭楼顶上抛撒的材料,主要内容为举报、检举刘某某、高某对其进行殴打。(6)长岛县人民法院、长岛县信访局、烟台市国家安全局长岛分局、长岛县市政市容管理局、长岛县考核工作办公室等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朱年秋跳楼行为给上述单位的工作秩序及周边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影响。(7)长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2月28日,因朱年秋在县法院审判庭楼顶准备跳楼,交警出动警车2辆、民警6人到现场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由于救援车辆占据道路,对解放路县府街至迎宾街路段封闭一个多小时,给县城区交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8)长岛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2月28日,消防大队出动云梯消防车1辆、官兵7人,到达现场后铺设救生气垫,操作云梯进行救援。10时许,将两名轻生者从长岛县法院审判庭楼顶救下。(9)长岛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2月28日8时许,城区派出所出动车辆3辆、民警6名及协警5名,与有关单位共同对朱年秋夫妇跳楼进行救援的情况,当时现场围观群众约一百余人。3、视听资料视��资料DVD光盘,证实被告人朱年秋与妻子谷某某在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庭楼顶喊叫、抛撒举报材料、跳楼自杀以及有关人员实施救援的现场情况。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朱年秋、谷某某跳楼现场位于长岛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三楼楼顶,在二楼平台发现木板1块和银翘片等药品,在该楼西侧空地上发现木梯。现场照相7张,扣押举报信、检举信11份。5、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某、姚某(长岛县法院工作人员)分别证实,2017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朱年秋与妻子谷某某在县法院审判庭楼顶上喊叫、抛撒举报材料、跳楼自杀以及有关人员劝说、救援朱年秋、谷某某的现场情况。(2)证人刘某某证实,2017年2月28日上午,我看见朱年秋和一个女的趴在县法院办公楼楼顶,后来公安、消防、交警和医院的人都去了,路边拉了警戒线,有一群人围观。(3)证人张某甲证实,2017年2月27日晚上,朱年秋找我用货车把一个木梯子运到了迎宾街小公园广告牌后面。第二天我听说朱年秋两口子到法院楼顶上了,那个梯子应该是用来爬楼的。6、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朱年秋对2017年2月28日与妻子谷某某攀爬至长岛县法院审判庭楼顶,在楼顶喊叫、抛撒举报材料、准备跳楼自杀以及有关人员对其救援等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年秋无视国法,在代理民事案件诉讼期间,为发泄不满情绪,无事生非,故意制造事端,先后采取到法院吵闹、上吊和跳楼自���等方式,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朱年秋借口被人殴打,在公共场所及法院审判庭多次肆意辱骂他人,损害他人人格,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年秋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年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其良审 判 员 周吉民人民陪审员 刘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立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