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银为杰、王云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为杰,王云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银为杰,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王云寒,男,汉族,丰城市人,住靖安县,申请执行人银为杰与被执行人王云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银为杰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赣0925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王云寒欠申请执行人银为杰借款10000元,被执行人王云寒自愿在2017年1月26日前一次性还清;案件受理费59元,申请执行人银为杰自愿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王云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光华审判员 胡盛烽审判员 梅国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