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栾景刚与松原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景刚,松原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栾景刚,男,1976年7月13日生,汉族,无职,现住长春市农安县。被执行人:松原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江路伟业铭城小区1号楼101号,组织机构代码66426273-2。法定代表人王永利,经理。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景刚与被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栾景刚与被告松原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于2013年7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松原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返还购楼款150000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4324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书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相应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初贵松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玉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