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81执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蓝秋招、蓝积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33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蓝秋招,女,1970年7月27日出生,畲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蓝积胜,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畲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蓝满妹,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畲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郑经坤,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蓝秋招、蓝积胜、蓝满妹、郑经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30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289.5元,由蓝秋招、蓝积胜、蓝满妹、郑经坤承担。因蓝秋招、蓝积胜、蓝满妹、郑经坤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蓝秋招、蓝积胜、蓝满妹、郑经坤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3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352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352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祖军审判员  叶祖泉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清湖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