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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4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左春凤与江苏农发种业有限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春凤,江苏农发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481号原告:左春凤,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现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延玲(系原告左春凤弟媳),女,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龙,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农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谭志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开,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龙梅,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左春凤与被告江苏农发种业有限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左春凤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春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67元本院不予收取。审判员  万路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