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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中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53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中军,男,1976年4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2011年、2014年7月8日、2015年6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八个月、十一个月、八个月,2016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綦检刑诉[2017]602号起诉书指控,(一)2017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中军撬锁进入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屏路XX号附X号X单元X-X楼顶的小屋内,盗得被害人李某1放在该棚子内的腊肉20斤、香肠1斤。经鉴定,被盗腊肉和香肠共计价值人民币877元。(二)2017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中军进入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两河口XX号楼楼顶的棚子内,盗得被害人吕某某喂养的鸽子八只。(三)2017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中军来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房子XX号X-X楼顶,盗得被害人李某2在该楼顶鸡圈喂养的母鸡四只。(四)2017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中军进入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鱼田堡工人村XXX号X-X旁的小屋内,盗得被害人李某3放在该棚子内的腊肉20斤,香肠1斤。经鉴定,被盗腊肉和香肠共计价值人民币877元。(五)2017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杨中军撬锁进入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鱼田堡工人村XXX号X-X旁的棚子内,盗得李某4放在该棚子内谷子一桶、胶水半桶,杨中军在逃离现场的路上被群众抓获后移交公安机关,杨中军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上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2017年4月22日,被告人杨中军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杨中军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被告人杨中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杨中军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中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中军退还各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起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