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40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淑芳与被申请人宋立军、侯静民间借贷纠纷(2017)冀0828民初4094-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芳,宋立军,侯静,李瑞红,管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4094-2号申请人:赵淑芳。被申请人:宋立军。被申请人:侯静。被申请人:李瑞红。被申请人:管立伟。申请人赵淑芳与被申请人宋立军、侯静、李瑞红、管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侯静所有的坐落于凤凰一号院3号楼二单元604室楼房一处予以查封,申请人以自有楼房一处及担保人柴宝林以自有的冀H9L1**号大众汽车一辆、曲波以自有的冀H7L0**号大众汽车一辆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淑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侯静所有的坐落于凤凰一号院3号楼二单元604室楼房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8月24日至2020年8月23日。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抵押,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国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