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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6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林振斌、玉林市柳和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振斌,玉林市柳和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6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振斌,男,。被执行人:玉林市柳和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维。申请执行人林振斌与被执行人玉林市柳和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2759号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456481.85元及利息、执行费6747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财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法举证。之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地产及有关部门调查均无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得到其认可。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27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曾桂文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礼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