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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普六执民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全银、俞布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银,俞布全,傅良芳,董维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普六执民字第101-3号申请执行人王全银,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俞布全,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傅良芳(又名付良方),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董维儿,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作出的(2013)舟普六商初字第150号和(2013)舟普六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两被执行人在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长涂村下长涂80号有房产一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傅良芳、董维儿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长涂村下长涂80号的房产(宗地号:21-30-30),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佩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马盈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