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案件适用)(2017)辽0115刑初18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抓获,同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辽中区看守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辽检公诉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王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1日23时10分,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辽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辽中区茨榆坨镇省道102线51公里200米时,被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沈阳市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酒精成分为128.1mg/100ml。被告人孙某某对上述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7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维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天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