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世昌与王冲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昌,王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昌,男,1960年3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王冲,男,1968年9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李世昌与王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现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大志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昱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