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乔冬申请执行高永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东,高永栓,万霞,高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920号申请执行人乔东,男,汉族,1985年10月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高永栓(又名高军),男,汉族,1970年7月3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万霞女,女,汉族,1972年7月27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高永福,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乔东与被执行人高永栓(又名高军)、万霞女、高永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6)内0602民初100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晓强审 判 员 孙 燕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卫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