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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银富与被执行人宋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银富,宋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032号申请执行人何银富,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号。被执行人宋小刚,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高庄村宋油坊*组。本院受理的何银富申请执行宋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小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何银富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向何银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宋小刚负担,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小刚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土地使用权,无���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何银富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02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波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