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执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吴泽祥、郑兴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泽祥,郑兴才,孙清妹,李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8执保83号申请人:吴泽祥,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申请人:郑兴才,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申请人:孙清妹,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申请人:李财生,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泽祥与被申请人郑兴才、孙清妹、李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泽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郑兴才、孙清妹、李财生所有的价值相当于187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郑兴才、孙清妹、李财生所有的价值相当于187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郑兴才、孙清妹、李财生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吴泽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丽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