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陈琳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陈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保14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908346706Q。法定代表人,王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林,男,汉族,1961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该公司职工,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平,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琳,女,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申请人陈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头道河分理处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刘家包分理处的账户内的存款共计46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头道河分理处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刘家包分理处的账户内的存款共计46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查封、冻结,当事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本裁定的保全效力将自动消灭。审判员 王恒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