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县吉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万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县吉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罗万勇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831号原告:宜宾县吉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振兴路振兴路阳光苑1幢2层。法定代表人:马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良,该公司员工。被告:罗万勇,男,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原告宜宾县吉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万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宜宾县吉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县吉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县吉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收25元,由原告宜宾县吉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