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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孔令国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孔令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督7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孙建平,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孔令国,男,汉族,1988年8月1日出生,住迁安市。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孔令国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3日(2017)冀0283民督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孔令国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本院经审查认为,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冀0283民督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张志远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闫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