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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5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莱州市虎头崖镇培乐房屋维修队与被申请人山东莱州市金桥橡胶制造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虎头崖镇培乐房屋维修队,山东莱州市金桥橡胶制造厂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5174-2号申请人:莱州市虎头崖镇培乐房屋维修队。住所地:莱州市虎头崖镇前桥村***号。经营者:聂培乐。电话:1510652****。被申请人:山东莱州市金桥橡胶制造厂。住所地:莱州市虎头崖镇后桥村。法定代表人:任义群,厂长。电话:282****。申请人莱州市虎头崖镇培乐房屋维修队与被申请人山东莱州市金桥橡胶制造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州市虎头崖镇培乐房屋维修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莱州市金桥橡胶制造厂所有的鲁YJJ6**号蓝牌货车一辆(保全标的额3750元)、鲁Y****2号轿车一辆(保全标的额4000元),申请人莱州市虎头崖镇培乐房屋维修队以现金2325元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莱州市金桥橡胶制造厂所有的鲁YJJ6**号蓝牌货车一辆(保全标的额3750元)、鲁Y****2号轿车一辆(保全标的额4000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赠与、出租、隐藏,由被申请人山东莱州市金桥橡胶制造厂保管。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98元,由申请人莱州市虎头崖镇培乐房屋维修队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