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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秦改梅、王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改梅,王涛,王丽蓉,王丽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967号申请执行人:秦改梅,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交城县,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交城县,申请执行人:王丽蓉,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交城县,申请执行人:王丽珍,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交城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道1275号,组织机构代码697431408。负责人:黎明。本院在执行秦改梅、王涛、王丽蓉、王丽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已经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津0116执219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大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