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和建军与洛阳市站区韩风源烧烤涮自助餐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建军,洛阳市站区韩风源烧烤涮自助餐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963号原告:和建军,男,汉族,1974年6月26日出生。被告:洛阳市站区韩风源烧烤涮自助餐厅,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北路23号白马华庭1号201。经营者:王秋利。和建军与洛阳市站区韩风源烧烤涮自助餐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和建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和建军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和建军负担。审 判 长 殷春昱代理审判员 刘贺军人民陪审员 王晓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慧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