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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保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贵金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贵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378号之一申请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奇,任董事长职务,公民身份证号码: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五四路东段。被执行人李贵金,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关于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贵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年8月18日作出的(2017)鲁1728财保102号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李贵金位于东明县向阳路138号东房(私)字第XXXXXXXXX号房产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贵金位于东明县向阳路138号东房(私)字第XXXXXXXX号房产。二、查封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谷振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