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2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闫帅与沁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帅,沁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2执保1号申请执行人:闫帅,男,汉族。被执行人:沁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常付路西沁伏路南。法定代表人:郭文明,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闫帅依据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2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沁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HJ00**/豫H0G**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停放于西安援手汽车救援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停车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沁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停放于西安援手汽车救援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停车场内的豫HJ00**/豫H0G**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王军民审判员 李培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翠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