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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行审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苏丽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苏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211行审9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建南路6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00413675-7。法定代表人熊志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靖,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磊,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苏丽娟,女,汉族,1975年10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丽娟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说明在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苏丽娟在集美区灌口镇田头村洋坑社鹰坑谷旁的违法建筑物(一层封顶,竹架石棉瓦结构,占地面积为309.6平方木,总建筑面积为309.6平方米)已自行整改拆除,故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厦集城执土拆字〔2017〕14号《拆除决定书》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对被执行人苏丽娟强制执行厦集城执土拆字〔2017〕14号《拆除决定书》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鹭育审 判 员 丁耀霜审 判 员 蓝水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谢正琰速 录 员 孙晓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