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02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海玉与陈娜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玉,陈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622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玉,男,1984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陈娜,女,1987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宁江区沿。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上列被执行人间公正债权文书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24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为由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702民初162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