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定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吕会奇、郭建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会奇,郭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定执字第339号申请人吕会奇,男,196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郭建波,男,汉族,住定州市。申请人吕会奇与被执行人郭建波借款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0)定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建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建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建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占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