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民初3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玉林中心支公司与曾庆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玉林中心支公司,曾庆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3379号原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人民东路110号。负责人:朱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生,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晴晴,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曾庆珍,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浩,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玉林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曾庆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玉林中心支公司以在诉讼中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玉林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为2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玉林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良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晏嘉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