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市奥普尔科技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绥芬河市奥普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1执81号申请执行人: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王建新,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培宽,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热力有限公司收费科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代理人姜丽玮,女,1974年10月28出生,汉族,绥芬河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收费科科长,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绥芬河市奥普尔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市奥普尔科技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绥芬河市奥普尔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庞金船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