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3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宋传展、路华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传展,路华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39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传展,男,汉族,1971年6月10日出生,住广西浦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路华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阁下工业区第*栋***层。法定代表人:陈步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敏,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宋传展因与被申请人路华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路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20916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传展申请再审称:路华公司辞退我,并非我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离职申请表》是路华公司伪造的。路华公司应向我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拖欠加班工资差额、拖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律师代理费和本案诉讼费,及为我补交社会保险金,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路华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我司并未拖欠发放工资和加班费,宋传展是自愿申请离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宋传展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宋传展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宋传展主张路华公司应向其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拖欠加班工资差额、拖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律师代理费和本案诉讼费及为其补交社会保险金的理据是否充分。经一、二审法院查明,路华公司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宋传展主张路华公司拖欠工资和加班费,但未能提交有效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合理合法。根据员工离职申请表内容显示,宋传展是主动辞职,并非路华公司辞退宋传展,故一、二审法院对宋传展要求路华公司支付代通知金和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正确,并无不当。宋传展主张该申请表是路华公司伪造的,但未提交有效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宋传展要求补交社会保险金的请求,因不属于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一、二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至于律师代理费问题。宋传展在仲裁阶段并未聘请律师,一、二审诉讼阶段的代理律师均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且宋传展未提交律师代理合同及收费发票等,故一、二审法院对其主张的律师代理费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宋传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传展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立嵘审判员 孙桂宏审判员 洪望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