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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贾东飞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东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7刑初28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东飞,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因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5月6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7年5月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东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三林、葛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东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日9时许,被告人贾东飞无证驾驶豫C×××××号轿车沿八官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八官线188KM+200M处时,与同向在前左转弯,由被害人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致使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贾东飞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贾东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贾东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贾东飞的供述、证人许某、崔某1、崔某2的证言、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行车证、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被害人李某个人信息及居民死亡证书、尸检报告、接诊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听证笔录、告知笔录、刑事谅解书、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体痕迹车辆车速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东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贾东飞有犯罪前科,可酌予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贾东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贾东飞能够认罪、悔罪,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东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贾东飞的刑期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克文人民陪审员  沈向玲人民陪审员  刘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绍策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