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璋岩、翁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璋岩,翁明伟,黄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9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璋岩,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明伟,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审被告:黄新华,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上诉人黄璋岩因与被上诉人翁明伟、原审被告黄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5民初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璋岩上诉称,上诉人和原审被告黄新华的所在地都是在惠安县,履行地法院是泉港区人民法院,永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翁明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翁明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璋岩、黄新华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的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现有证据表明双方并未约定履行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翁明伟为诉讼接收货币的一方,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翁明伟所在地,翁明伟住所地位于永泰县,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由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丹PAGE 微信公众号“”